顾铭锋、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葛兆恩微博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 
【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铭锋;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赛澳投资有限公司;楼利冬;楼才奇;楼海飞;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金银焕;金光琦;金炳棋;俞柯萍 
【当事人】顾铭锋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赛澳投资有限公司楼利冬楼才奇楼海飞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金银焕金光琦金炳棋俞柯萍 
【当事人-个人】顾铭锋楼利冬楼才奇楼海飞金银焕金光琦金炳棋俞柯萍 
【当事人-公司】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赛澳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韦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周巧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韦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周巧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韦羲周巧玲 
【代理律所】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顾铭锋 
【被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赛澳投资有限公司;楼利冬;楼才奇;楼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顾铭锋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顾铭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顾铭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09:49 
顾铭锋、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4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铭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某某华汇大厦第某某。
     法定代表人:章林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巧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昌盛二路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楼少飒。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娟。
     原审被告:诸暨市赛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轻纺袜业城某某某某iv>
     法定代表人:楼利冬。
     原审被告:楼利冬。
     原审被告:楼才奇。
     原审被告:楼海飞。
     原审被告:浙江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永新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金银焕。
     原审被告:金银焕。
     原审被告:金光琦。
     原审被告:金炳棋。
     原审被告:俞柯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铭锋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创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赛澳投资有限公司、楼利冬、楼才奇、楼海飞、浙江永新集
团有限公司、金银焕、金光琦、金炳棋、俞柯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顾铭锋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顾铭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世光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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