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移动电话“三包”规定相关知识
根据国家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与《国家移动电话产品“三包”条例》的相关规定,手机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的相关内容可以分为:移动电话产品的退货、移动电话产品主机的换货、移动电话产品主机保修、移动电话产品配件保修以及手机的保外维修等。
(一)移动电话产品的退货的相关规定(DOA)
DOA(Dead on Arrival)指:移动电话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消费者可凭保修卡、购机发票到厂商指定(授权)维修网点进行检测,确认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 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凭厂商指定(授权)维修网点出具的检测工单、购机发票等享有免费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服务。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移动电话产品主机的换货的相关规定(DAP)
DAP(Dead after Purchase)指移动电话产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消费者可凭保修卡、购机发票到厂商指定(授权)维修网点进行检测,确认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凭厂商指定(授权)维修网点出具的检测工单、购机发票等享有免费换机或保修服务。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三)移动电话产品主机保修的相关规定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发生非人为损坏的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依照本规定免费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
(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四)移动电话产品配件保修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移动电话产品“三包”条例》的相关规定,手机耳机、电池、充电器等附件的保修期分别为自移动电话产品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不等。
名 称 | 三包有效期 (年) | 折旧率 (日) | 备 注 | |
主机 | 手持移动电话机 | 1 | 0.5% | |
车载移动电话机 | 1 | 0.5% | ||
固定台站电话机 | 1 | 0.5% | ||
附件 | 电池 | 6个月 | ||
充电器(充电座) | 1 | |||
外接有线耳机 | 3个月 | |||
移动终端卡 | 1 | 苹果手机以旧换新活动|||
数据接口卡 | 1 | |||
(五)移动电话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 | 性 能 故 障 |
主机 |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 |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 |
无振铃 | |
拨号错误 | |
非正常关机 | |
SIM卡接触不良 | |
按键控制失效 | |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 |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 |
充电器 |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
电池 |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 |
移动终端卡 | 不能正常工作 |
外接有线耳机 | 不能正常送受话 |
数据线接口卡 | 不能正常工作 |
(六)移动电话商品不属三包范围的说明
移动电话商品使用超出一年三包期限的。
移动电话商品三包凭证不符或涂改的。
移动电话商品外力、摔坏、进水等非正常人为损坏的。
移动电话商品由非指定维修点修理或造成损坏的。
移动电话商品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消费者所购买的移动电话产品不在三包范围的,可由消费者在厂商指定(授权)维修网点进行付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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