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翔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03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泽赵明升陈凯 
【审理法官】张泽赵明升陈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翔 
【当事人】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翔 
【当事人-个人】陈翔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万生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施少鑫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温新旺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万生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施少鑫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温新旺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万生施少鑫温新旺 
【代理律所】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陈翔 
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关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关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其主张的2万元律师费应予以支持。但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来
看,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被侵权人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应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上诉人所支出的2万元律师费并非其必要合理开支,属于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律师费损失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火妹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网红晨曦怎么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05:52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火妹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
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上诉人火妹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翔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203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12K0E。
     法定代表人:蔡靖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生,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鑫,广东简思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旺,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火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妹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火妹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翔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陈翔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火妹网络公司在天涯论坛向陈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火妹网络公司向陈翔赔偿100000元;3.判令火妹网络公司承担陈翔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证据保全费884元;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火妹网络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陈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天涯论坛贴图专区和众创空间公开发布向火妹网络公司道歉的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短于七日;二、陈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火妹网络公司支付证据保全费884元;三、驳回火妹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主张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关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其主张的2万元律师费应予以支持。但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来
看,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被侵权人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应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上诉人所支出的2万元律师费并非其必要合理开支,属于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律师费损失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火妹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