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妍希、龚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87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泳涌 
【审理法官】王泳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妍希;龚翔;谢炜烨 
【当事人】叶妍希龚翔谢炜烨 
【当事人-个人】叶妍希龚翔谢炜烨 
【代理律师/律所】肖秋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蔡嘉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容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史昊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秋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蔡嘉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黄容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史昊儿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秋梅蔡嘉敏黄容史昊儿 
网红晨曦怎么了【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叶妍希 
【被告】龚翔;谢炜烨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追认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故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债务是否为叶妍希与谢炜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
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案涉借款本金为近10万元,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债权人如主张该借款为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须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本案中,首先,案涉多份《借据》载明的借款人为叶妍希,且《借据》均仅有叶妍希签名,并无谢炜烨的签名,无法证明谢炜烨对案涉借款知情并同意,即无证据证明借款系基于叶妍希、谢炜烨共同意思表示,也无证据显示谢炜烨予以追认;其次,叶妍希上诉主张的事实为其通过借贷偿还其对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等债权人的债务,而其之所以对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等债权人负债是因为为谢炜烨偿还债务,因此案涉借款并非直接用于清偿谢炜烨的债务。即使叶妍希上诉主张的事实成立,叶妍希举债的用途也是为偿还其个人名下债务,至于其名下债
务发生的具体原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本案的债权人;最后,从案涉借款发生时间和金额来看,本案借款金额较大,且发生在叶妍希与谢炜烨分居后,或者是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叶妍希与谢炜烨夫妻关系处在不安宁期,因此在未得到谢炜烨确认的情况下,本案借款也不宜认定为叶妍希与谢炜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综上,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叶妍希与谢炜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叶妍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本案需要解决的争议在于谢炜烨就叶妍希对龚翔债务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涉及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解决债务人之间的内部争议。如叶妍希认为其向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等举债并将获得的借款用于偿还谢炜烨的个人债务,应当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叶妍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