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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馨怡、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9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馨怡;陈曦 
【当事人】王馨怡陈曦 
【当事人-个人】王馨怡陈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馨怡 
【被告】陈曦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馨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馨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4:32 
王馨怡、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39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馨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馨怡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馨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馨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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