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庆、张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5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忠华肖伟胜许姣 
【审理法官】戴忠华肖伟胜许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欧阳庆;张婧 
【当事人】欧阳庆张婧 
【当事人-个人】欧阳庆张婧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庆 
【被告】张婧 
【本院观点】对张婧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欧阳庆在与张婧聊天中表明了会向张婧偿还另外4万元。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条中的4万元是否属于借款。案涉借条中的4万元实际系欧阳庆与张婧就2017年一同做互联网的盈亏进行清算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结合欧阳庆在与张婧的聊天记录中表明会将案涉4万元偿还给张婧的事实,欧阳庆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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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条中的4万元是否属于借款。    本案中,欧阳庆向张婧出具的借条载明“另2017年一同做互联网亏掉的肆万元,共计陆万元,半年内归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本院认为,案涉借条中的4万元实际系欧阳庆与张婧就2017年一同做互联网的盈亏进行清算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结合欧阳庆在与张婧的聊天记录中表明会将案涉4万元偿还给张婧的事实,欧阳庆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上诉人欧阳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上诉人欧阳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26: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婧与欧阳庆系朋友关系。欧阳庆因资金周转向张婧借款。2017年1月9日,欧阳庆向张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婧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承诺:三个月归还本金贰万元,另2017年一同做互联网亏掉的肆万元,共计陆万元,半年内归还”。其中2万元借款,张婧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欧阳庆。借款到期后,欧阳庆未还款,张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婧与欧阳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欧阳庆未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婧要求欧阳庆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婧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4.95%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对利息并无约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欧阳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张婧借款本金6万元;二、驳回张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欧阳庆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欧阳庆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上诉人欧阳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欧阳靖老婆欧阳庆、张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3民终5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婧。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阳庆因与被上诉人张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304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欧阳庆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欧阳庆与张婧系朋友关系,涉案借条中的4万元双方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2016年5月份,张婧委托欧阳庆管理一个互联网慈善扶贫平台,因张婧本人的身份信息已用于平台注册运作此事,当时,张婧便出资2万余元用其母亲的身份信息在平台注册委托欧阳庆运作。后因平台关闭,引起资金无法收回导致亏损,张婧就强迫和威胁欧阳庆,要求欧阳庆承担相应的损失。同时,张婧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欧阳庆,要求欧阳庆出具6万元借条,借条内容都是根据张婧的要求和意思书写的,对于欧阳庆收到的2万元现金,欧阳庆愿意偿还,但另外4万元并非借款,也从未收到过现金,其起诉的事实根本不成立。欧阳庆在一审诉讼中也从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付款或转账凭证,民间借贷应该是收到借款时才生效,
一审法院在未审查资金是否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判决借贷成立并生效,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损害了欧阳庆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婧答辩称:对欧阳庆的上诉不予认可,如果是欧阳庆帮张婧管理账户,那欧阳庆亏了钱,就不会要赔给张婧,但实际是欧阳庆向张婧借钱去做互联网。当时欧阳庆说如果赚了钱就给张婧佣金,欧阳庆也没有用张婧母亲的身份证注册。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婧与欧阳庆系朋友关系。欧阳庆因资金周转向张婧借款。2017年1月9日,欧阳庆向张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婧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承诺:三个月归还本金贰万元,另2017年一同做互联网亏掉的肆万元,共计陆万元,半年内归还”。其中2万元借款,张婧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欧阳庆。借款到期后,欧阳庆未还款,张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