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欧阳倩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军罗燕青林海波 
【审理法官】刘军罗燕青林海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某;欧阳倩;欧某;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杨某欧阳倩欧某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杨某欧阳倩欧某 
【当事人-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晓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黄健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晓龙黄健 
【代理律所】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欧阳倩;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处分原则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受害人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经营者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比例的划分;2、对相关费用的认定。    关于焦点一。案
涉供电线路负荷为10千伏的高压,线路产权属樟桥村委会,并由其向所辖村民转供电即二次供电。供电方为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为事发线路的产权人和二次供电经营者,樟桥村委会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无过错侵权责任。樟桥村委会以自己非电力企业并就案涉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已履行通知和申请更换义务而免责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作为供电方,虽与樟桥村委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并约定了免责条款,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案涉线路共同经营者及作为供电企业和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在案涉线路不符合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且樟桥村委会书面报告案涉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申请更换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其依法和依约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处,而不能疏忽大意将樟桥村委会视为普通的用电企业或单一客户而放任事故发生。一审法院为减少诉累,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在此,本院敦促樟桥村委会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以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重,尽快排查并协商解决好相关供电线路等设施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欧万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非供人们日常通行的地段且为高压电线密集区时,本应尽到较平常更为仔细观察、谨慎注意的义务,确保安全通过。但却疏于注意和规避防范危险,致使其所持钓鱼竿接触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樟桥村委会和郴电国际宜
章分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减轻责任比例于法有据。杨某等诉请樟桥村委会承担30%的损失,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承担70%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欧万平触电身亡后,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相应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是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予支持。基于农村实际,杨某等无法提供相关票据,也符合生活习惯,一审法院未酌情计算不当,杨某等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欧某一审诉请的抚养费为25442元,但一审计算为31802.5元并计入总损失,确系超过诉讼请求6360.5元,樟桥村委会该上诉理由成立。但考虑到一审未酌情计算其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合理费,且应计算赔付金额两者相抵相差不大,故本院不再调整。    综上所述,杨某、欧阳倩、欧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樟桥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虽然赔付项目及金额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比较恰当,故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杨某、欧阳倩、欧某预交上诉费3468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预交上诉费2616元,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村民委员会预交上诉费1695元,由各预交人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1 18:08: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万平出生于1970年10月10日,系宜章县五岭镇太平里村某某村民,其亲属有配偶杨某、女儿欧阳倩、儿子欧某。2018年8月11日早晨,欧万平与杨茂林前往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河里钓鱼,8时许,欧万平途经一稻田时,钓鱼竿碰到电线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宜章县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电击伤;宜章县经科局科技和能源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现场检查,事故地点电线距离地面4m,欧万平倒地位置垂直到接触点的高度约为2.6m,斜面距离约为3.5m。2019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对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为稻田,坎下为桃林,不便于通常行走,附近立有多根电线杆,电线密集,无安全警示标志,欧万平触电地点与鱼竿所接触的电线水平距离约1.5m。欧万平鱼竿触碰的电线为额定频率50赫兹,额定电压10千伏的高压电线,线路产权属樟桥村委会,供电方为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事发后,樟桥村委会补偿了欧万平家属40000元。另查明,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湖南省2018年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93元,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2721元,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693元。 
欧阳靖老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欧万平钓鱼竿触碰的电线为额定频率50赫兹,额定电压10千伏的高压电线,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樟桥村委会作为该线路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千伏及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13.0.2规定,导线离地最低为:居民区6.5m、非居民区5.5m、交通困难地区4.5m。事发地点不便通常行走,其架线高度最低应达到4.5m,欧万平触碰电线离地面高度仅4m不符合规程要求。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当对用电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樟桥村委会高压电线路高度不符合规程的情况下供电,对欧万平触电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欧万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高压电线具有高度危险性,在通过高压电线密集区域时,其所持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电线,导致电击伤抢救无效死亡,欧万平未尽到一般人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酌情可以减轻樟桥村委会、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40%的责任。樟桥村委会、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对欧万平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承担30%的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欧万平因触电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赔偿项目和金额认定如下: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22346.5元(44693元÷12×6=22346.5元);2、被扶养人欧某生活费按照一审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共计5年的50%,计31802.5元(12721元×5年÷2=31802.5元);3、死亡赔偿金按照一审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计281860元(14093元×20年=281860元)。另外,欧万平的死亡,给杨某、欧阳倩、欧某带来精神上的损害,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应当计入赔偿金额,以上共计386009元,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责任分担,樟桥村委会已支付的40000元应予抵扣。杨某、欧阳倩、欧某主张办理丧事期间的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10000元,未提供相关票据,不予确认。本案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欧某、欧阳倩丧葬费、被告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5802.7元(386009元×30%-40000元)。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欧某、欧阳倩丧葬费、被告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5802.7元(386009元×30%)。二、驳回原告杨某、欧某、欧阳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3元,减半收取计3651.5元,由被告宜章县五岭镇樟桥村委会负担1095.45元,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负担1095.45元,原告杨某、欧阳倩、欧某负担1460.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欧阳倩、欧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樟桥村委会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樟桥村委会赔偿杨某、欧阳倩、欧某的各项损失费用的30%,即118802.7元,改判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赔偿杨某、欧阳倩、欧某的各项损失费用的70%,即277206.3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
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樟桥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作为案涉电线路的经营者,具有法定的检修和维护义务,樟桥村委会虽是案涉电线路的产权所有人,不具有检修和维护资质,且在案发前,樟桥村委会就有关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书面通知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要求更换,由于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2、本案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及减责情形。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要求,且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与地面距离严重不达标,本案不存在欧万平应当知道和注意的义务。3、杨某等人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由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樟桥村委会承担,由于杨某等人身处农村,对需要保留票据的问题缺乏常识,要求酌情支付10000元合情合理。    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对杨某、欧阳倩、欧某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欧阳倩、欧某、樟桥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应当对用电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进而判决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樟桥村委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相悖,该合同对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各自的管理、维护责任及安
全事故责任承担均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已查明樟桥村委会系发生触电事故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其应对案涉事故供用电线路承担全部管理、维护、安全责任,故杨某、欧阳倩、欧某的相关损失应由樟桥村委会承担。    樟桥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某、欧阳倩、欧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线路产权虽然属樟桥村委会所有,但樟桥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不具有日常检修、维护的技术资质和能力以及法定义务。根据电力法第十九条,案涉线路属高压线路,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依法才有资质和能力对高压线路进行更换维修或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且是其法定义务。即使樟桥村委会存在义务,也是发现案涉线路存在问题后,请求电力企业维修更换的通知或申请义务。樟桥村委会早在2017年就曾多次以案涉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提出更换的书面申请,因此,客观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2、一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杨某、欧阳倩、欧某在一审中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是25442元,一审法院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31802.5元,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    综上所述,杨某、欧阳倩、欧某、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樟桥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虽然赔付项目及金额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比较恰当,故予以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