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 | 1984.01.01 |
施行日期 | 1986.01.01 |
文号 | [84]民航局字第328号 |
主题类别 |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已被修改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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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84>民航局字第328号文公布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定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运输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及人其代理人都应该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货物运输的原则
航空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做到安全、迅速、准确、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际交往和人民生活服务。
承运人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积极调查组织货源,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运输组织,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三条 规则的颁布、修改和解释
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颁布,其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托运
第四条 托运条件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单(格式见附录一),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货物托运单的填写要求:
(1)托运人应当填写办理托运和收货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
(2)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
(3)货物件数和包装:按包装种类写明件数;
(4)货物价值:写明货物的实际价值;
(5)货物保险:写明是否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6)托运人附记事项:填写货物的特性、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要求。
托运人应当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要办理公安、检疫等项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四)在货物中不准夹带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现钞和证券。
(五)运输条件不同或根据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单。
第五条 货物包装
(一)货物包装应当能保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件。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气候和飞机装载等条件,选用适当的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凡是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有标准包装的货物,应当按国家标准包装。
(三)民航飞机运达的货物,不能使用草袋包装或用草绳捆扎。
第六条 运输标志、标贴和标签
(一)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与地址等标志。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在货件上做好包装储运指示标贴。
(三)托运人利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四)承运人收运的每件货物,都应当按照规定粘贴或拴挂货物运输标签。
第七条 货物重量和体积
(一)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重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计算;超过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得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得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者为超限货物。
(三)每件货物的最小体积长、宽、高合计不得少于40厘米,最小一边不得少于5厘米。
(四)货物每公斤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五)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应当提供货物的具体重量、体积,经承运人同意后办理托运,并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交付超限货物的附加费。
第二节 货物承运
第八条 承运原则
(一)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以及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承运货物。
(二)特定条件、有时限和大批量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预先安排好联程中转吨位后才能承运。
(三)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第九条 货物检查
(一)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当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弄清货物的名称和性质,并有权会同托运人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托运人托运加封志的保密、贵重等物品要求免检时,应当出具单位保卫部门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方可免检。
(二)承运人发现货物包装或运输标志、标贴不符合规定时,应当责成托运人改正。对包装、标志、标贴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但承运人对货物内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不负有检查责任。
第十条 货运单
(一)货运单(格式见附录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填发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运人必须按照货运单填明的条件,安全、迅速地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
(三)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交付运费。承运人填发的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财务结算依据。
飞机托运规定 第十一条 急件运输
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如纸型、电视片、录相带、稿件、样品、鲜活物品等),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按照规定交付急件运费。
第十二条 货物保险
(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10元(含1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航空运输险,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
(二)有关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承运人办理。
(三)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变更运输时,保险费不退。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达期限
(一)货物按急件运输时,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明。承运人收运后,应当安排最早的航班运出;如系联程货物,在运到联程站后,应当安排最早的联程航班转运。
(二)凡有时效的货物,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商定运达期限并在货运单上填明。承运人应当在商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 货物押运
(一)根据货物的性质,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当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二)押运员要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充分了解所押运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
(2)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在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3)指导所押运货物的装卸作业;
(4)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5)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他事故时,决定货物的处理。
(三)货物押运需预先征得承运人同意,订妥吨位,按照规定交付运费。押运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客票和乘机手续。
(四)承运人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的包装上加贴“押运”标贴。
第三节 货物运送
第十五条 发运顺序
根据货物的性质,承运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航班按急件承运的货物;
(三)有时效、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十六条 运输安排
(一)承运人要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吨位,合理配载。对急件货物及有时效的货物等,应当优先留出吨位,确保货物按时运达。
(二)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合理运输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和重复运输。
第十七条 货物装卸
(一)货物收运后至交付前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组织实施。承运人应当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损坏。
(二)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第十八条 货物查询
(一)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在出发站或到达站向承运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但必须提供有关货运单或货运单号码、起迄站、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事项。承运人应当负责处理并及时答复查询。
(二)货物发生错运,承运人应当迅速、无偿地运至货运单上列明的到货地点。
第四节 货物到达和交付
第十九条 到货通知
(一)货物运至到达站后,承运人对按急件托运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提取;一般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提取货物。
(二)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逾期提取,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三)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时,按照无法交付的货物处理。对鲜活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货物交付
(一)收货人应当凭提货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提取货物。
(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凭货运单逐件点交。发现货物短少、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并填写货运事故签证(格式见附录三)。
(三)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有疑义,可以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秤。
(四)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上签收后,承运人即完成该次承运任务,解除运输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货物品名不符的处理
发现托运人谎报货物品名、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四)根据情节,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节 特定条件运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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