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杰案(临公(永)行罚决字[2021]0192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临公(永)行罚决字[2021]01927号
【处罚日期】2021.07.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张敬轩 出柜【处罚对象】王俊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52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05月16日违法行为人王俊杰因涉嫌贩卖罪被临海市公安局抓获,对王俊杰本人新鲜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呈呈阴性,呈阴性。经讯问,王俊杰拒不交代自己近六个月内有过行为,2020年5月17日,临海市公安局聘请浙江**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俊杰本人长度约为1cm的头发进行甲基定性检测,检测结果为在王俊杰的头发中检测出甲基。违法行为人王俊杰的行为构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俊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临海市公安局送临海市拘留所执行。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