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王敬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17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晓非刘强李红波 
【审理法官】朱晓非刘强李红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宁;王敬轩;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 
【当事人】王宁王敬轩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 
【当事人-个人】王宁王敬轩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 
【当事人-公司】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宁 
【被告】王敬轩;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宁是否应对10000元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张敬轩 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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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宁是否应对10000元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    王宁在案涉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其对案涉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借条明确记载:“担保人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届满后两年",故王宁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王宁主张案涉律师费10000元并未实际支出,王敬轩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足以证明该律师费已实际支付,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王宁又主张其仅是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与借条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王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46: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9月2日,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敬轩借款2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款人: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洲统一社会代码:91341600MA2NEO1L65,住所: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侧。现因公司工程建设需要,今向王敬轩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佰叁拾(¥:2300000.00)万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该借款指定直接转入户名:张广雷,王宁自愿把该笔借款转入陈国民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62×××01。本借款月息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2018年12月1日前本息全部还清,如预期自愿承担债权人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本借条确认的地址及可作为诉讼送达地址。借款人自愿自愿提供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如预期不能归还,自愿以润东药业包装车间东侧五间备注:包装车间从东数五间面积约2175平方米,抵偿债务。担保人王宁、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担保期限为届满后两年。借款单位法人(签章):王春洲(加盖公章)担保人:王宁、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2018年9月2日附:借款人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纪红光:131××××3333王宁:17xxx596陈国民:139××××6697张广雷:136××××3999"。王敬轩于2018年9月5日将该借款全部转入指定账户。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还借款本金26.1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王敬轩催要未果。王敬轩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2019年1月22日,王敬轩向一
审法院申请对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皖160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王敬轩230万元,已还26.1万元的事实清楚,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下余借款203.9万元及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宁、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在该借款中作保证,因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敬轩与代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虽约定代理费8万元,但截止到庭审时王敬轩仅支付1万元,对于尚未支付的律师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保全担保费不是必要支出,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敬轩借款203.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敬轩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三、王宁、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对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敬轩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11元,由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宁、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负担29823元,由王敬轩负担588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本案上诉费用由王敬轩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律师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在本案原审时,王敬轩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没有其实际对外支出律师费的银行转账凭证,仅是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根本无法证明其实际支出了该1万元律师费。原审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便认定王敬轩截止到庭审时支付1万元律师费,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王宁仅是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律师费不应由王宁承担。在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敬轩借款的230万元时,王敬轩并未告知王宁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王宁仅是愿意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提供担保,对于律师费王宁并不知晓。此外,在借条签订时,王敬轩就是让王宁签字并未将借条交由王宁查阅,王宁的担保本意并没有律师费,该费用不应由王宁承担。    综上,王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宁、王敬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6民终17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敬轩。
     原审被告: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汤王大道西侧漆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春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广雷。
     原审被告:陈国民。
     原审被告:纪红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宁因与被上诉人王敬轩及原审被告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广雷、陈国民、纪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本案上诉费用由王敬轩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律师费用并未实际支出。在本案原审时,王敬轩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没有其实际对外支出律师费的银行转账凭证,仅是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根本无法证明其实际支出了该1万元律师费。原审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便认定王敬轩截止到庭审时支付1万元律师费,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王宁仅是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律师费不应由王宁承担。在亳州市润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敬轩借款的230万元时,王敬轩并未告知王宁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王宁仅是愿意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提供担保,对于律师费王宁并不知晓。此外,在借条签订时,王敬轩就是让王宁
签字并未将借条交由王宁查阅,王宁的担保本意并没有律师费,该费用不应由王宁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敬轩答辩称,王宁应当承担律师费,233.9万元都有流水证明,多转的39000元是我原先从陈国民处借了39000元,有陈国民的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数额是正确的。借款之后还过一个261000元,我是按照203.9万元来起诉的,有银行转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