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奖励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
【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当事人】孙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当事人-个人】孙某某
【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合法违法听证程序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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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2-25 16:39:14
孙某某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不服行政奖励案
——行政税务奖励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税务;行政奖励;确认违法
[裁判要旨]
马伊俐
公民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得到奖励,税务机关在发放行政税务奖励时,可以基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依据便民及效率原则选择奖励交付方式。在行政步骤有所不当,但执法目的已切实实现的情况下,可判决确认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税务奖励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
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9)沪7101行初579号(2019年12月27日)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87号(2020年5月12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孙某某诉称: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虹口税务局)检举上海中远海运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收取孙某某房租而不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虹口税务局给予中远公司行政处罚后,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沪虹税举奖[2019] 001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领奖通知),决定颁发孙某某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0.6元。孙某某认为:第一,虹口税务局未向其告知对中远公司的税收征缴及情况,致使其无法确定可获得的奖励具体数额,且孙某某对中远公司的税收征缴及认定有异议。中远公司应缴税款229. 88元,加上1000元
共计1229.88元收缴入库,虹口税务局未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金额计入奖励计算基数错误;第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是执法的依据,即便适用《通知》,也应当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0.6元四舍五入奖励1元;第三,虹口税务局应当根据其收取的税款和孙某某的贡献大小、误工、交通费等情况提出奖励建议,按照《奖励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奖励审批表》),但虹口税务局在诉讼中未提交《奖励审批表》证明对孙某某的奖励进行了审批,也没有要求孙某某在被诉领奖通知、《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物凭证》(以下简称《财物凭证》)上签名;第四,虹口税务局未经孙某某授权同意直接向孙某某汇款,剥夺了孙某某提出异议甚至放弃奖励的权利,执法程序违法。故请求判令:(1)虹口税务局对孙某某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未依法奖励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撤销被诉领奖通知,判令虹口税务局对孙某某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重新依法奖励;(3)判令虹口税务局书面向孙某某赔礼道歉。
被告(被上诉人)虹口税务局辩称:《通知》是根据《奖励办法》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
作实际进行的细化补充意见,属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对部门规章细化操作的指导性意见,依法有效。虹口税务局根据孙某某的举报,向中远公司补征税款119. 31元、加收滞纳金110.57元、并处1000元,并于2019年2月13日向孙某某作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回复函》,告知中远公司已补开发票并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对中远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元。孙某某于同日签收。根据《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金额作为奖励计算基数系针对没有应纳税款的情形,不符合本案实际,孙某某要求将金额作为奖励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为了方便奖金发放的管理、计算和便利,虹口税务局计算领奖金额为0.6元并转账至孙某某在书面申请上确认的银行账户,符合《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六)项、《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有实质性损害孙某某的权益。虹口税务局按照《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于2019年2月19日制作《奖励审批表》并经审批,于同年2月21日制作《虹口区税务局经费付款凭证》并经审批,于同年3月1日作出被诉领奖通知,基于便民原则于同年3月5日将0.6元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汇款至孙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并于同年3月14日向孙某某邮寄送达被诉领奖通知,孙某某于次日签收。因《奖励审批表》系内部资料,且孙某某在原审中未对该程序提出异议,故虹口税务局在诉讼中未作为证据提供,审批程序并未缺失,被诉领奖通知的行政程序并无不当。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2月14日,中远公司向虹口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共计229.88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滞纳金110.57元,税款119.31元。2019年2月15日,孙某某向虹口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因举报中远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事宜,依法应获得奖励,请贵局依法办理。招商银行-东大名路支行:××××××××××××××××。” 2019年3月1日,虹口税务局作出被诉领奖通知,告知孙某某:“你于2018年12月14日检举的中远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陆角整(¥O.6元)(收缴入库税款119. 31 × (5000÷1000000) =0.6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2019年3月5日,虹口税务局通过孙某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支行××××××××××××××××的账号向孙某某汇款0. 6元。孙某某不服,于2019年7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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