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5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7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虞恒龄
【审理法官】虞恒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旭雁;沈烨
【当事人】王旭雁沈烨
【当事人-个人】王旭雁沈烨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旭雁
【被告】沈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旭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3:55
王旭雁与沈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7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旭雁因与被上诉人沈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旭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
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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