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辉、王锡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9
【案件字号】(2021)辽07民终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鸣韩晓武安剑凌
【审理法官】钟鸣韩晓武安剑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佟辉;王锡山
【当事人】佟辉王锡山
【当事人-个人】佟辉王锡山
【代理律师/律所】冯文和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文和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文和
【代理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佟辉
【被告】王锡山
【本院观点】关于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即偿还垫付款332613.47元和偿还借款50万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该两笔款项确系已经实际发生。本案25
00万元借款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所主张的还款时间发生在本案借款时间之前,且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在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对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约定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上诉人一审提出年利率15.4%的诉讼请求属于依。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关于上诉人主张在另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被上诉人自认上诉人已经返还100万元一节,经查,上诉人所提交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记载“对于2014年5月信源公司向王锡山账户转款300万元,王锡山和李向军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有200万元是信源公司代李向军向王锡山还借款利息,有100万元是佟辉还王锡
山借款。”被上诉人辩称此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2500万元借款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所主张的还款时间发生在本案借款时间之前,且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在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对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即偿还垫付款332613.47元和偿还借款50万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该两笔款项确系已经实际发生。被上诉人主张一直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并提交了具有明确索要内容的双方对话录音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欠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手表款332613.47元是否应认定为借款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双方没有达成买卖合意,不应认定为代购,即使判决返还也应返还手表。经查,被上诉人提交了其锦州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4年5月9日以POS消费方式购买一块江诗丹顿手表支出332613.47元的事实。现该表在上诉人处,上诉人一审辩称手表系被上诉人赠与,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主张系帮助上诉人在国外代购并无不当,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购表款,故对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在另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被上诉人自认上诉人已经返还100万元一节,经查,上诉人
所提交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记载“对于2014年5月信源公司向王锡山账户转款300万元,王锡山和李向军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有200万元是信源公司代李向军向王锡山还借款利息,有100万元是佟辉还王锡山借款。”被上诉人辩称此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2500万元借款发生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所主张的还款时间发生在本案借款时间之前,且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在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对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己还款中认定100万元利息超过法定利率最高限额36%不应全部支持,超出部分应冲抵本金一节,被上诉人辩称从借款发生开始直到一审法院审判过程中,上诉人均未提出此项抗辩,应视为放弃权利。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36%,约定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双方对第三笔借款本金2500万元所约定的一个月100万元利息,应认定75万元部分有效,其余25万元无效,故第三笔欠款本息合计应为2575万元,在上诉人已经偿还2400万元之后,还应偿还本金为175万元。 关于上诉人庭审中主张第三笔250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应为案外人佟久鑫一节,一审法院根据还款的相关事实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谈话录音内容认定上诉人为实际借款人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此项主张本院不予
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当庭提出应调整第三笔借款利率为年24%的抗辩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9月8日,双方借贷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17日,因此,在双方约定2500万元本金一个月利息100万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以按照年利率24%主张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但本案在被上诉人起诉之时,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为生效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的该笔债权只能支持15.4%的年利率,因此,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系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设定为年利率15.4%。一审判决作出后,2020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的上诉期届满,前述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被上诉人无法通过一审程序改变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亦无法通过其他司法程序寻求救济。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提出年利率15.4%的诉讼请求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不
应出现因遵守法律规定处分自身权利反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种因相关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理应给予相应的救济。且在本案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此项抗辩明确表示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规定对案涉第三笔借款利率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上诉人佟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被上诉人王锡山关于利率调整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佟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锡山借款本金17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三、撤销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上诉人佟辉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王锡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56元,由王锡山负担30193元,由佟辉负担33963元。保全费5000元,由佟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0元,由上诉人佟辉负担19460元,由被上诉人王锡山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0: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锡山与佟辉系朋友关系。王锡山提交的锦州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载明,2014年5月9日王锡山支出款项332613.47元,用于购买江诗丹顿手表一块。佟辉承认该手表现在佟辉处。王锡山提交的2015年1月7日取款凭条载明取款人王锡山,取款金额500000元,同日存款凭条载明转账给霍红(佟辉妻子)。王锡山提供的2015年6月17日银行卡存款凭条载明,户名佟久鑫,存款金额2500万元,交易类型,银行卡转账存款,客户签名王锡山。2015年6月17日,佟久鑫为王锡山出具收据载明,我佟久鑫今收到王锡山转来人民币2500万元整。收款人佟久鑫签字。佟辉提交的锦州银行xxx1年7月15日存款回单三张载明,户名王锡山,存款金额各200万元,共计600万元。锦州银行2015年7月22日取款回单载明,户名佟辉,金额500万元;存款回单载明,户名王锡山,金额500万元。盛京
银行2015年8月28日转账汇款回单载明,付款户名佟辉,收款户名吕志超,转账金额800万元,锦州银行2015年9月2日电汇凭证回单载明,汇款人马驰,收款人吕志超,金额500万元,以上款项合计2400万元。王锡山提交的2020年7月16日在锦州水立方洗浴中心,佟辉与王锡山的对话录音载明,王锡山:我跟你说啥事呢?我从杨建那嘎达借出2500万,给杨建2600,对吧?佟辉:对。王锡山:钱就手从那个谁是你说第一个月给他按四分利,这个对吧,佟辉:就说给他拿100万回去。王锡山:那正好不吗?一个月,对吧?正好四分利。正好给人家100万块钱。佟辉:不能说几分利了,就给拿100万块钱。王锡山提交的2020年8月8日下午,王锡山与佟辉电话通话录音载明,王锡山:你还没拢完那事呀?佟辉:拢完了。王锡山:你拢的现在欠我多少钱呐?你拢那账。佟辉:我现在拢完了。王锡山:欠我多少钱?现在,你拢那个?……佟辉:我分两笔给你拿过去。王锡山提交的2020年9月24日在锦州市松山新区莱茵咖啡厅佟辉、王锡山、冯文和律师的对话录音载明,王锡山:钱的来路的事,你跟辉儿说说,他不明白。冯文和:就是你俩欠款的事是吧?王锡山:对。冯文和:你俩协商呗。佟辉:大哥,我和你说啊,不是我俩协商啊,他说的事我从来没说过差一点。佟辉:我多说几句呀,我自从前段时间去世那哥们那儿拿了一笔钱,我把老百姓那钱分发了。回填土垫了三米高,一房高,那1000亩地,我除了干一个这个,到现在为止,外欠账我一分
没拿到。冯文和:他说他那数和你那数不一致,是不?佟辉:我俩呀,冯文和:那你俩把它说说不就完了吗?冯文和:那个借款不是没问题吗?就是说,从他那借2500万,这个是银行打过去的,我看了那个数。佟辉:对。冯文和;对,这个没问题。佟辉:对。冯文和:然后是先打给佟久鑫?佟辉:对。冯文和:佟久鑫转给你,对吗?佟辉:嗯。冯文和:对,这个没错,我看了日期,是2015年6月17日。佟辉:啊。冯文和:然后,佟久鑫还给打了一个收条。佟辉:嗯。冯文和:2500万?佟辉:嗯。冯文和:是借期一个月,当时是不是商量的?佟辉:对。冯文和:借期一个月,然后你给他100万利息。佟辉:对。冯文和:那这个数,就是说借款2500,打给了佟久鑫,佟久鑫转给你,然后一个月100万,那你们俩之间还有哪儿对不上的?就是说,佟辉:完了还有一个,当时我们俩不是好吗,冯文和:奥。佟辉:他媳妇给我媳妇打了个50万,当时我给忘了。冯文和;他媳妇借给你媳妇50万是吧?佟辉:他跟我说小钱似的。冯文和:是现金呢还是银行呢?佟辉:银行。冯文和:那都不会错。佟辉:还有一回,当我们俩刚认识的时候,我有一回应急,给人家银行利息,我在外地,我给锡山大哥打了个电话,他手上没有,从外头给我借了100万元钱,回来以后我直感动。因为啥呢?钱借着方便,要是他卡里有钱,那就帮个忙没问题,结果他手上没有,他从外头,从别人手里那嘎的,求别人。冯文和:你说除了一块手表和50万,还有一个100万是吧?就是
说从他那借给你的。佟辉:对。冯文和:哦。佟辉:那时我俩刚认识,2012、13年的时候,我家装修房子借给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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