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沈阳四维羽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1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6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宋喆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宋喆 
【文书类型】判决书 
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当事人】王晶;沈阳四维羽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王哲 
【当事人】王晶沈阳四维羽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王哲 
【当事人-个人】王晶王哲 
【当事人-公司】沈阳四维羽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晓光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林浩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张爽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晓光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林浩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张爽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晓光林浩张爽 
【代理律所】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晶 
【被告】沈阳四维羽网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印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王哲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四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一审判决所适应的赔偿标准是否正确。上诉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被上诉人印象健身处健身后,在浴室内洗澡时不慎摔伤,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印象健身的浴室设施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印象健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已是对上诉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上诉人上诉要求四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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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主张由家属护理,结合原告护理级别、天数及相关行业标准,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643.42元(46970元/年÷365天×5天),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出院后的护理费,因没有明确医嘱,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住院5天,诊断休息30天,原告陈述其在沈阳涞得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2800元、满勤奖300元,但其未能提供工资发放的流水或财务底账,且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故本院按照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10元计算原告误工费为2228.33元(1910元/30天×35天),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复查情况,本院酌定500元,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法律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一年减少一年,故原告残疾赔偿金标准按照2021年度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残级别、年龄,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49107元(32738元/年×15年×10%),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000元,系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原告身体受伤部位进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法院予以确认,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失,法院酌定3000元,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复印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确认。    综上,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01422.75元,其中保险公司与第三人印象健身按照责任比例应承担50711.3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免赔金额为5071.14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和四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一审判决所适应的赔偿标准是否正确。    关于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被上诉人印象健身处健身后,在浴室内洗澡时不慎摔伤,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印象健身的浴室设施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
一审法院判决印象健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已是对上诉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上诉人上诉要求四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所适应的赔偿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修订)》的规定,只有2021年9月18日以后立案受理的一审案件才适应该标准,而本案上诉人是于2021年7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故一审法院适应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由上诉人王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2:54: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9月4日,原告到被告四维羽网处游泳健身,原告在
游泳结束洗浴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乘坐120救护车前往沈阳市中大骨科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骨折L2”,住院5天,期间均为二级护理,出院后诊断休息一个月。现原告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当日因浴室内防滑措施不当导致其摔伤,印象健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浴室地面采取了有效的防滑措施及安全提示,故印象健身对原告的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晶作为成年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其他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其应当预见到浴室地面可能出现湿滑情况,王晶未尽谨慎义务,应当承担本次损失的5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四维羽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四维羽网与王哲系租赁关系,其仅是娱乐项目场地的出租方,
不是娱乐项目的经营者,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原告要求由保险公司向其赔偿的主张,因保险公司承保包了案涉事故发生地的公众责任险,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负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晶上诉请求: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2021年下半年的赔偿标准赔偿上诉人的各项损失,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游泳健身,在洗浴时因地面没有防滑措施,导致上诉人摔伤,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上诉人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