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0徐春益、王玲与邵士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2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79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亚玲 
【审理法官】陈亚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春益;王玲;邵士腾 
【当事人】徐春益王玲邵士腾 
【当事人-个人】徐春益王玲邵士腾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春益;王玲 
【被告】邵士腾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春益、王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6:16:39 
7910徐春益、王玲与邵士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79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益。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士腾。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春益、王玲因与被上诉人邵士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春益、王玲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春益、王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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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陈亚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吴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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