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丙龙与褚思瑶柴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蒙江蔡世杰姜怡 
【审理法官】张蒙江蔡世杰姜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丙龙;褚思瑶;柴娜 
【当事人】郭丙龙褚思瑶柴娜 
【当事人-个人】郭丙龙褚思瑶柴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丙龙 
【被告】褚思瑶;柴娜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丙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上诉人郭丙龙负担,退还郭丙龙73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1:36:19 
郭丙龙与褚思瑶柴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9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丙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思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丙龙因与被上诉人褚思瑶、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丙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丙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上诉人郭丙龙负担,退还郭丙龙73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审判员    姜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记员   葛丽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