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19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蒙江蔡世杰姜怡
【审理法官】张蒙江蔡世杰姜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郭丙龙;褚思瑶;柴娜
【当事人】郭丙龙褚思瑶柴娜
【当事人-个人】郭丙龙褚思瑶柴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郭丙龙
【被告】褚思瑶;柴娜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丙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上诉人郭丙龙负担,退还郭丙龙73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1:36:19
郭丙龙与褚思瑶柴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9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丙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思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丙龙因与被上诉人褚思瑶、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丙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郭丙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6元,减半收取7328元,由上诉人郭丙龙负担,退还郭丙龙732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蒙江
审判员 蔡世杰
审判员 姜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王朔老婆沈旭佳照片法官助理 齐兴宇
书记员 葛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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