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黑12民终3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轶楠王婧陈奇
【审理法官】卢轶楠王婧陈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世荣
【当事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世荣
【当事人-个人】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王世荣
【当事人-公司】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车克军苏丽霞帅秀海
【代理律所】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姜胜允民终字
【原告】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王世荣
【被告】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
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7.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19:43:32
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再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民终3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花园路变压器小区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高俊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再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俊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占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英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翔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城区北十九街幸福家园小区某某商服大门南侧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兴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书。
一审被告:王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俊岐、姜再学等因与被上诉人
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7.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卢轶楠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陈 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麻雪
书记员王春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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