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贤、韩宇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5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76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丽娜周玺联华荻
【审理法官】宋丽娜周玺联华荻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子贤;韩宇萌
【当事人】杨子贤韩宇萌
【当事人-个人】杨子贤韩宇萌
【代理律师/律所】秦晓玉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张国乾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晓玉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张国乾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晓玉张国乾
【代理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子贤
【被告】韩宇萌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子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杨子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杨子贤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4 17:46:15
杨子贤、韩宇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76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子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玉,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乾,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宇萌。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子贤因与被上诉人韩宇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0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子贤于2022年9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子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子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上诉人杨子贤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宋丽娜
审 判 员 周玺联
审 判 员 华 荻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闫鹤文
书 记 员 朱晨赫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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