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恩胜、任显初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辖终4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翔宇周瓯翔钱晓勇 
【审理法官】李翔宇周瓯翔钱晓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恩胜;任显初;诸云芝;程文泽;叶田华;张春棉 
【当事人】何恩胜任显初诸云芝程文泽叶田华张春棉 
【当事人-个人】何恩胜任显初诸云芝程文泽叶田华张春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何恩胜;任显初 
【被告】诸云芝;程文泽;叶田华;张春棉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原告诸云芝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二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5:0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何恩胜、任显初上诉称,上诉人何恩胜、任显初、被上诉人叶田华系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褚云芝、程文泽系江西文化光学有
限公司股东,前述两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余江(国际)眼镜工业园区,且被上诉人叶田华系鹰潭市温州商会会长。另,本案的款项往来均发生在鹰潭市,本案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何恩胜、任显初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辖终4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恩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显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云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田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棉。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恩胜、任显初因与被上诉人诸云芝、程文泽、叶田华、张春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6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姜胜允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恩胜、任显初上诉称,上诉人何恩胜、任显初、被上诉人叶田华系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褚云芝、程文泽系江西文化光学有限公司股东,前述两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余江(国际)眼镜工业园区,且被上诉人叶田华系鹰潭市温州商会会长。另,本案的款项往来均发生在鹰潭市,本案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原告诸云芝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二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慧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