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千一的案件(西市监处罚〔2022〕0102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西市监处罚〔2022〕0102号
【处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000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1200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1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30139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9738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511316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200
【处罚日期】2022.04.27
【处罚机关】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莱西市
【处罚对象】姜千一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50: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2〕0102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姜千一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姜千一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姜胜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7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2月8日开始在朋友圈中经营冰墩墩产品,至2022年2月28日停止经营。当事人能够提供特许零售店证书复印件、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扫码结果打印件、产品包装图片打印件各1份,除此之外提供不出其经营的冰墩墩产品合法购入渠道证明,亦不能提供向其供货的上游供货者的其他具体信息。当事人供述其未见过所销售的冰墩墩产品实物,不确定所销售冰墩墩产品是否为正品。当事人共经营冰墩墩手办、钥匙扣、公仔三种商品。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与天猫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的正品图片对比,可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冰墩墩钥匙扣、冰墩墩模样的塑料玩具与正品钥匙扣、手办具有肉眼可见的差异,由此判定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冰墩墩钥匙扣4个、冰墩墩模样的塑料玩具3个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除以上产品外,当事人经营的其他冰墩墩产品因未见任何实物及实物照片,无法认定是否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730.22元,违法所得90.22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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