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林与裴响兰、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乐文丁万志程岚
【审理法官】李乐文丁万志程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长林;裴响兰;张生
【当事人】朱长林裴响兰张生
【当事人-个人】朱长林裴响兰张生
【代理律师/律所】吴兆阳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兆阳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兆阳
【代理律所】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长林
【被告】裴响兰;张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长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7:43:44
朱长林与裴响兰、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长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阳,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响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长林因与被上诉人裴响兰、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长林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长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朱镇模张俪
审判长 李乐文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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