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敏、张渊君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76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传炜 
【审理法官】李传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慧敏;张渊君;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慧敏张渊君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慧敏张渊君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玲玲 
【代理律所】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慧敏;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渊君 
本院观点】朱镇模张俪朱慧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朱慧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朱慧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57元,减半收取为31778.5元,由朱慧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9:16:56 
朱慧敏、张渊君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76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慧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义(系朱慧敏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渊君。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2号龙都汇大厦A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原海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慧敏因与被上诉人张渊君、原审第三人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慧敏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经慎重考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慧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慧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57元,减半收取为31778.5元,由朱慧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李传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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