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杰、黄带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2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开路张能旺陈凤贞 
【审理法官】梁开路张能旺陈凤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杰;黄带初;苏家毅;罗建周;黄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当事人】梁杰黄带初苏家毅罗建周黄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杰黄带初苏家毅罗建周黄广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苏宗武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苏宗武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耐程苏宗武 
【代理律所】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广西曾纪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杰;黄带初;苏家毅 
【被告】罗建周;黄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梁杰、黄带初与上诉人苏家毅双方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被上诉人大地财险北流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损失704525.95元(824525.95元-120000元),应由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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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期间,梁杰、黄带初申请对罗建周、苏家毅、黄广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因其无担保财产,为此于2020年3月12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2600元。梁杰、黄带初还向一审法院预交了财产保全费477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梁杰、黄带初与上诉人苏家毅双方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被上诉人大地财险北流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损失704525.95元(824525.95元-120000元),应由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
的原因是由于罗建周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桂K×××××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越过道路中间黄实线驶过对向车道造成的,故北流交警大队认定罗建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广、梁嘉琪无事故责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采信。苏家毅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罗建周无驾驶证且酒后不能驾驶车辆,应该有更加谨慎、更加严格管理该车辆的义务,但苏家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车辆被无驾驶证且酒后的罗建周驾驶上路,并在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为此,苏家毅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苏家毅对梁杰、黄带初损失中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罗建周与苏家毅过错程度,依法认定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由罗建周与苏家毅按7:3比例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梁杰、黄带初经济损失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的704525.95元,由罗建周赔偿70%即493168.17元给梁杰、黄带初,由苏家毅赔偿30%即211357.78元给梁杰、黄带初。一审判决认定苏家毅对本案事故发生承担10%过错责任,与其过错责任不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梁杰、黄带初在一审诉讼中,为了利于判决后的财产执行,对责任人的财产请求保全,因此支出了保全费4770元,一审法院对该费用未作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梁杰、黄带初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
险所支出的保险费2600元,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本院依法对此不予处理。因此,梁杰、黄带初上诉主张苏家毅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苏家毅承担10%赔偿责任过低;一审法院对保全费未作处理错误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广系在履行道路客运运输合同过程中发生本案事故,但在事故中黄广无责任,梁杰、黄带初已选择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无权再向道路客运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黄广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主张黄广在本案中亦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苏家毅上诉提出关于其与罗建周喝酒后回到宾馆,坚决不同意借车给罗建周,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罗建周趁其睡觉时私自拿走车钥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苏家毅对此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等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和支持。  综上所述,梁杰、黄带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苏家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
院(2020)桂09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罗建周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93168.17元给上诉人梁杰、黄带初;  四、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苏家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11357.78元给上诉人梁杰、黄带初;  五、驳回上诉人梁杰、黄带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苏家毅的上诉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8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6928元(梁杰已预交10849元),由上诉人梁杰、黄带初负担230元,被上诉人罗建周负担9988元,被上诉人苏家毅负担4280元,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2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5元(梁杰、黄带初已预交10845元,苏家毅已预交1025元),由上诉人梁杰、黄带初负担2169元,上诉人苏家毅负担3253元,被上诉人罗建周负担5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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