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亮蔡涛章业尧 
黄有龙司机【审理法官】罗亮蔡涛章业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丽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黄丽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丽华 
【当事人-公司】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邹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张重实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张重实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峰张重实陈坚马力威 
【代理律所】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丽华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关联性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2:22 
黄丽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3民终3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峰,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实,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事项为:1.请求对黄丽华糖尿病、脂肪肝、高脂血症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请求对黄丽华在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及湘雅博爱康复医院的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有无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进行审查鉴定。但一审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移送表》中载明的委托事项为:申请对黄丽华在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第8、9、10、11次(2018年12月4日—2020年4月)住院、湘潭市中心医院(2019年3月16日至4月11日)、湘雅博爱康复医院(2019年9月4日-9月16日)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据此,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按照一审法院的委托进行了上述鉴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对外委托鉴定的事项表述为“对黄丽华住院及期间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存在歧义,以致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与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内容不符,故一审判决诉讼程序违法,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查明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丽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罗 亮
审判员 蔡 涛
审判员 章业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晟
书记员向君菡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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