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廷、朱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3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夏冰陆斌文其谦 
【审理法官】李夏冰陆斌文其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有廷;朱其贵;林绍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当事人】黄有廷朱其贵林绍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有廷朱其贵林绍梅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超广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超广西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超 
【代理律所】广西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有廷 
【被告】黄有龙司机朱其贵;林绍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有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1:30:10 
黄有廷、朱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7民终3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有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封增,灵山县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其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绍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900583918F。
     代表人:陈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广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有廷与被上诉人朱其贵、林绍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
白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灵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有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夏冰
审 判 员 陆 斌
审 判 员 文其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凤
书 记 员 吴春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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