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40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审理法官】何慧斯姚伟华何润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麟龙;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谢麟龙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麟龙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剑虹
【代理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麟龙
【被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押金5000元和互助金2000元问题。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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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押金5000元和互助金2000元问题。谢麟龙在二审中确认在本案中请求白云公司归还的押金5000元及互助金2000元与其在(2018)粤0105民初17131号案中请求返还的合同保证金5000元、安全互助金2000元为同一款项。因(2018)粤0105民初17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对上述问题作调处,并经本院(2019)粤01民终1801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现谢麟龙对上述问题又提起诉请,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关于撤销“证明书”问题。谢麟龙在一审中明确,其请求白云公司撤销关于谢麟龙不文明不规范不卫生的劳动关系迁移“证明书”,是指白云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问题,生效的(2016)粤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
已认定白云公司解除与谢麟龙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生效裁判文书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民事函件,谢麟龙要求白云公司撤销《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已无实际必要,原审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谢麟龙请求白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首先,生效的(2016)粤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谢麟龙与白云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1日解除,谢麟龙现请求白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已过仲裁时效。其次,谢麟龙与白云公司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谢麟龙确认白云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谢麟龙不再追究白云公司因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因此,谢麟龙请求白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谢麟龙请求广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首先,广骏公司不确认与谢麟龙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谢麟龙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谢麟龙在一审中称其于2004年4月7日至2007年10月底与广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谢麟龙在本案中向广骏公司主张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过仲裁时效。综上,谢麟龙请求广骏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缺乏依据,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补缴医保问题。征
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谢麟龙要求广骏公司为其补缴二个月医保,原审法院对此依法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谢麟龙请求白云公司、广骏公司按照国家标准赔偿谢麟龙的误工费、退休金、精神损失费、名誉侵害费的问题。上述问题属谢麟龙在二审新增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对此协商不成,本案不予调处,谢麟龙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谢麟龙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麟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08:35:21
谢麟龙、广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24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麟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志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展琮、麦苗,均系该公司员工。
黄有龙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谢麟龙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麟龙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公司向谢麟龙归还押金5000元和互助金2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元;2.***公司撤销关于谢麟龙不文明不规范不卫生的劳动关系迁移“证明书”;3.广骏公司为谢麟龙补缴2个月的医保;4.***公司、广骏公司共同向谢麟龙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麟龙和***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又于2015年8月解除与谢麟龙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8月31日,广州市***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本单位与员工谢麟龙已于2015年8月31日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谢麟龙于2016年曾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等。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穗劳人仲案[2016]44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谢麟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二、驳回谢麟龙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等。原审法院对此作出(2016)粤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3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665元给谢麟龙;二、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解除与谢麟龙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公司应向谢麟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谢麟龙于劳动仲裁过程中仅主张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均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范畴,故***公司仍应向谢麟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后,***公司与谢麟龙于2017年5月22日签署了《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同意不就(2016)粤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谢麟龙经济补偿金9665元,以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二、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谢麟龙确认***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谢麟龙不再追究***公司因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三、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等。
谢麟龙曾于2018年又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保证金5000元和安全互助金2000元等。原审法院对此作出(2018)粤0105民初17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谢麟龙退还安全互助金2000元;二、驳回谢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谢麟龙及***公司均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2019)粤01民终18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中,谢麟龙提交了谢麟龙与广骏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签订的《红旗牌小轿车租赁合同》,载明:广骏公司为出租方,谢麟龙为承租方;租赁方式:广骏公司把车辆交给谢麟龙从事出租营运,谢麟龙每月向广骏公司定额缴交车辆租赁费,对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责任全面包干,超收自留,欠收自补;租赁期满,谢麟龙把车辆及附件完好地交还给广骏公司等。
原审法院认为,谢麟龙曾于2018年已对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保证金5000元和安全互助金2000元提出诉请,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17131号民事判决书也已对此进行处理,故原审法院对谢麟龙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2016)粤0105民初932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公司解除与谢麟龙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对此提出上诉,生效裁判文书的证明效力应高于一般的民事函件,故谢麟龙要求***公司撤销关于谢麟龙不文明不规范不卫生的劳动关系迁移“证明书”,已无实际必要。而且在判决后双方又签署了《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谢麟龙确认***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谢麟龙不再追究***公司因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故谢麟龙要求撤销关于谢麟龙不文明不规范不卫生的劳动关系迁移“证明书”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0元,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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