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龙(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临公(田交)行罚决字[2021]0276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临公(田交)行罚决字[2021]0276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0.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田中队 
【处罚种类】黄有龙司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吴海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51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9月07日19时58分,吴海龙驾驶车牌号为浙J**9A3的小型轿车途径临海市东塍镇川津路庙西村1-*2号前路段,被查酒驾的交警拦下,经对吴海龙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5mg/100ml。经查,吴海龙于2020年5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吴海龙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海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临海市工商银行、临海市农业银行、临海市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临海市公安局送临海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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