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10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龙公(交)行罚决字[2021]0110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9.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黄有龙司机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游县 
【处罚对象】袁伟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0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9日20时29分许,袁伟华驾驶浙H***93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游城北开发区的尹府家宴出发,沿东聚路、金星大道行驶,途经金星大道申城大自然路段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9毫克/100毫升。经查:袁伟华于2014年3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袁伟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袁伟华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网上查询记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袁伟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龙游县公安局送龙游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龙游县公安局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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