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亮交通肇事逃逸案(安公(交)行罚决字[2021]0189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安公(交)行罚决字[2021]01898号
【处罚日期】黄有龙司机2021.06.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晓墅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安吉县
【处罚对象】龙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50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6月20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龙亮驾驶车牌号贵J25V72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吉县梅溪镇花园山小区驶往梅溪镇月亮山小区附近,途经安吉县梅溪镇月亮山小区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丁某某、电动自行车乘客柯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龙亮驾车逃逸,次日主动到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晓墅中队说明情况。综上所述,龙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龙亮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安吉县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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