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才、福建荣祥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4
【案件字号】(2022)闽06民终20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福才;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人民政府;漳州市马拉松协会;福建荣祥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福才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人民政府漳州市马拉松协会福建荣祥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福才
【当事人-公司】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人民政府漳州市马拉松协会福建荣祥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乾龙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乾龙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乾龙许志勇陈彩玲
【代理律所】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福才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人民政府;漳州市马拉松协会;福建荣祥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马拉松运动是长时间、高强度消耗体力的竞赛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拉松运动是长时间、高强度消耗体力的竞赛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黄福才于马拉松比赛日的两天前即签署了《参赛选手免责声明》,其有足够的时间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比赛,其在参加比赛过程中昏迷并诊断为热射病,是由于
中暑导致的,并未受到外力或者其他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作为案涉马拉松比赛赛事组织者和承办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对伤者是否采取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根据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在比赛赛道旁设置多处医疗点,并配有救护车,随队机动救治,还设置多个饮水补给站、设置水喷水降温,比赛中配备了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自愿者、专业配速员、医师跑者等协助选手参赛,黄福才昏迷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自愿者第一时间及时给予抢救、拨打急救电话,龙文区郭坑中心卫生院现场紧急处置,后转至漳州市××医院救护车进行抢救,现场抢救后被送入第三医院住院,黄福才经救治后也最终出院。一审期间,经黄福才申请,法院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福才亦没有伤残等级。故一审认定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作为比赛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黄福才上诉提出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抢救不及时,据此请求上述各方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7214.
4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福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8.22元,由黄福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45: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爱婴芭比杯2021郭坑半程马拉松赛暨第二届漳州市马拉松联谊赛”由郭坑镇政府主办、漳州市马拉松协会承办、荣祥公司运营,比赛日期定于2021年5月16日,赛前郭坑镇政府邀请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到赛事现场作为赛事配备的医疗救护力量提供救助,马拉松协会也邀请了蓝田救援队到赛事场地作为赛事配备的救援力量提供救助。在比赛现场,组织者配备了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自愿者、专业配速员、医师跑者等协助选手参赛;在比赛赛道旁设置多处医疗点,并配有救护车,随队机动救治;在比赛赛道沿途有设置多个饮水补给站,提供了大量的运动饮料和矿泉水给参赛者饮用,设置水喷水降温。2021年5月5日,黄福才报名参加比赛。开赛前讲话中,承办方多次
强调比赛要“量力而行”;比赛沿途有大量的横幅和广告牌都有载明“量力而行”。在比赛过程中,黄福才因“高温环境下剧烈运动导致人事不省”,昏迷在比赛赛道上第9补给点和第10补给点之间,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自愿者第一时间给予抢救、拨打急救电话,龙文区郭坑中心卫生院现场紧急处置,后转至漳州市××医院救护车进行抢救。黄福才在现场抢救后被送入第三医院住院,经住院53天,经医生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损害、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中度贫血、右侧上颌侧切牙缺如、声带损伤、双侧腓神经损害等。出院医嘱:建议优质高蛋白饮食、门诊随访等。黄福才因此支付医疗费合计297133.86元,但其中黄福才报销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为161245.8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庭发现在侵权案件中黄福才报销医疗费,随即向漳州市医保中心平和分中心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告知其有权参加本案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并保护医保资金,但漳州市医保中心平和分中心未参与本案诉讼,故本案继续审理。 马拉松协会赛前就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投保了组织者责任保险,但黄福才没有申请理赔。 黄福才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参赛选手免责声明》。该免责声明载明:本人全面理解并同意遵守组委会所制定的各项规程、规则、规定、要求及采取的措施;本人已为参赛做好充分准备;同意并接受大会免费提供的意外保险;确认符合本次比赛的参赛要求;全面理解参赛可能出现的风险,且
黄有龙司机已准备必要的防范措施;本人愿意承担比赛期间发生的自身意外风险责任,且同意主办方对于非其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同意接受主办方在比赛期间提供的现场急救性质的医务,但在医院救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超出主办方投保范围的部分由其本人自理。 依黄福才申请,法院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黄福才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期限及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黄福才没有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为受伤后240日,护理期限为90日(含住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作为马拉松比赛赛事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黄福才于比赛日的两天前即签署了《参赛选手免责声明》,其有足够的时间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比赛,黄福才在参加比赛过程中昏迷,并未受到外力或者其他伤害,其伤情是由于中暑导致的,是其自身原因引起的,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体现在是否进行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本案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在比赛赛道旁设置多处医疗点,并配有救护车,
随队机动救治,还设置多个饮水补给站、设置水喷水降温,比赛中配备了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自愿者、专业配速员、医师跑者等协助选手参赛,黄福才昏迷现场医疗救护人员、蓝天救援人员、青年自愿者第一时间及时给予抢救、拨打急救电话,龙文区郭坑中心卫生院现场紧急处置,后转至漳州市××医院救护车进行抢救,现场抢救后被送入第三医院住院,黄福才昏迷后及时得到了救治,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作为比赛组织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黄福才没有提供其赛前已自行进行体检可以参加高强度比赛的证据,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并不负有赛前为参赛者组织体检的义务,因此黄福才受伤是其对自身身体条件能否适应比赛认识不足,缺乏安全意识造成的;黄福才以漳州市××医院出院记录上“高温环境下剧烈运动导致人事不省90分钟”主张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没有及时救助,但其未能考虑郭坑卫生院现场紧急处置的时间、救护车上现场抢救的时间、救护车到达第三医院的路途时间及急症办理手续时间,黄福才就此主张抢救不及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黄福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福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黄福才负担。 二审中,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提供:漳州市××医院2022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患者黄福才情
况的相关说明》,拟证明黄福才比赛途中发生晕厥,作为现场保障单位的龙文区郭坑中心卫生院第一时间现场紧急处置,后被转至漳州市××医院派驻比赛现场的救护车上,由漳州市××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急救,立即送至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之后办理住院后送至漳州市××医院重症医学科。也就是该90分钟应当是包括郭坑卫生院现场紧急处置时间、漳州市××医院救护车上现场抢救时间、救护车到达漳州市××医院院的路途时间以及到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的时间、办理入院手续的时间、送至重症医学科整个过程,该患者从晕厥到入院不存在延误的问题,都及时有效,更不存在违反保障义务的事实。黄福才质证认为: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审查,关联性有异议,黄福才于9点左右昏迷,根据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现场是由谁进行急救,急救人员是否有相应急救资格,急救过程是否合理。该证据反而证明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是在陷入昏迷90多分钟后才做的相应。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结合郭坑镇政府、马拉松协会、荣祥公司一审提供的现场照片,漳州市××医院出院记录上“高温环境下剧烈运动导致人事不省90分钟”应当包括郭坑卫生院现场紧急处置时间、漳州市××医院救护车上现场抢救时间、救护车到达漳州市××医院院的路途时间以及在漳州市××医院抢救的时间,故本院对漳州市××医院2022年6月21日出具的《关于患者黄福才情况的相关说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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