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龙司机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陆德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黔26民终1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家良王山地郑华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陆德勇;陆成盛;兰才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 
【当事人】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陆德勇陆成盛兰才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陆德勇陆成盛兰才生 
【当事人-公司】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银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杨华贵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银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杨华贵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银秀杨华贵 
【代理律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陆德勇;陆成盛;兰才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超出陆德勇的诉讼请求;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陆德勇到重庆市附属医院(西南医院)产生的费用85405.02元是否应当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处分原则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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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8 01:01:37 
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陆德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26民终10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井波市场。
     法定代表人:杨承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秀,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德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贵,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成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才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住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三江路229号。
     负责人:肖卫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兵。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陆德勇、陆成盛、兰才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黎平县肇兴景区管理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各项赔偿费用6500.98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陆德勇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1.陆德勇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167944.84元,一审却判决上诉人承担231508.01元。2.陆德勇并未主张在贵州华夏骨科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0元和护理费32838.84元,共计58438.84元,一审判决却用上诉人垫付的70000元主动抵扣58438.84元,超出了陆德勇的诉讼请求。二、误工费176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误工期按16个月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三、陆德勇到重庆市附属医院(西南医院)产生的费用85405.02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陆德勇辩称,一、一审开庭审理时,由于贵州省高院已下发交强险分责分项通知,故陆德勇的起诉请求在一审庭审中已经变更,一审判决未超出陆德勇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垫付的70000元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陆德勇起诉时主动据实抵扣,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再次进行抵扣没有事实依据。二、误工期限16个月是上诉人自认的。三、上诉人主张没有转院遗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主张严重限制了陆德勇为维护生命健康权自由选择就医的合法权利,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