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等与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等、黄连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1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5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 
【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吴家连;黄先琼;黄连环 
【当事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吴家连黄先琼黄连环 
【当事人-个人】黄有龙司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吴家连黄先琼黄连环 
【代理律师/律所】成雅倩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陈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成雅倩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陈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成雅倩陈现 
【代理律所】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 
【被告】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吴家连;黄先琼;黄连环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是否应对案涉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与黄连环共同饮酒后,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其四人未有效劝阻黄连环驾驶机动车,反而共同乘坐醉酒的黄连环驾驶的机动车放任黄连环醉酒驾驶机动车。黄连环醉酒超速驾驶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对此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吴家连等人损失共计904291.
25元,扣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已经赔付的110000元以及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与黄连环已经垫付的55300元,应由黄连环承担738991.25元的赔偿责任,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分别在吴家连等人损失5%的比例即36949.56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黄连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吴家连、黄先琼、苏洪波、苏洪容、苏洪菊738991.25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各自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黄连环的赔偿责任在36949.56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吴家连、黄先琼、苏洪波、苏洪容、苏洪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894.96元,由上诉人黄兴宁承担723.74元(已预交),由上诉人黄兰将承担723.
74元(已预交),由上诉人黄广兵承担723.74元(已预交),由上诉人黄成龙承担723.74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25:40 
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等与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等、黄连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85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宁。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广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龙。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雅倩,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洪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洪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琼。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诗觅,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黄连环。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因与被上诉人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吴家连、黄先琼,原审被告黄连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黄连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苏洪容、苏洪波、苏洪菊、吴家连、黄先琼、黄连环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规定乘客需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故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并非本案适格主体。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并非本次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对黄连环进行恶意劝酒或者教唆、怂恿黄连环酒后驾车,不能无限扩大、加重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的注意义务。黄连环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及实际驾驶人,应当承担案涉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的过错在于罔顾自身生命健康安全,其乘坐行为不构成对死者苏才宣的侵害。二、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明知黄连环醉酒驾驶仍坐黄连环的车与死者苏才宣的死亡不存在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连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才宣不负事故责任。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作为乘客,交警部门并未认定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在案涉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事故认定书为事实基础承担,故黄兴宁、黄兰将、黄广兵、黄成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黄连环作为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酒后驾车行为造成后果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