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檬与池政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5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 
张檬前男友【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一檬;池政男 
【当事人】王一檬池政男 
【当事人-个人】王一檬池政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一檬 
【被告】池政男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一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一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一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25:02 
王一檬与池政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5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政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一檬与被上诉人池政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1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一檬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一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一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一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高婧明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邵明福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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