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马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张檬前男友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兴利袁源王阳 
【审理法官】郭兴利袁源王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馨予;马扬;陈昌宁 
【当事人】张馨予马扬陈昌宁 
【当事人-个人】张馨予马扬陈昌宁 
【代理律师/律所】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运 
【代理律所】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馨予 
【被告】马扬;陈昌宁 
本院观点】本案一审法院无案件事实认定,迳行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无案件事实认定,迳行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注重查明张馨予、陈昌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均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用途及能否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等案件基本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馨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06:39:47 
张馨予、马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原告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馨予因与被上诉人马杨、陈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无案件事实认定,迳行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注重查明张馨予、陈昌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均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用途及能否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等案件基本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3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馨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郭兴利
审判员 袁 源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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