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秀峰、张忠聆与彭爽、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2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新华张海胶于佳鑫 
【审理法官】张新华张海胶于佳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苗秀峰;张忠聆;彭爽;张超 
【当事人】苗秀峰张忠聆彭爽张超 
【当事人-个人】苗秀峰张忠聆彭爽张超 
【代理律师/律所】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雪东 
【代理律所】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苗秀峰;张忠聆 
【被告】彭爽;张超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张檬前男友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苗秀峰、张忠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14:35 
苗秀峰、张忠聆与彭爽、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12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秀峰、张忠聆因与被上诉人彭爽、张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秀峰、张忠聆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苗秀峰、张忠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佳楠
书记员  常如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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