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洁等与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1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3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煜孙京解学锋
【审理法官】石煜孙京解学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洁;徐宁;曲劭琛;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袁洁徐宁曲劭琛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袁洁徐宁曲劭琛
【当事人-公司】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智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吴艺楠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智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吴艺楠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智华马若飞吴艺楠
【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袁洁;徐宁
【被告】曲劭琛;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0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洁、上诉人徐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3-05 06:07:49
袁洁等与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83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启(袁洁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智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智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劭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楠,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洁、上诉人徐宁因与被上诉人曲劭琛、被上诉人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达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洁、上诉人徐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智华,上诉人袁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启,被上诉人曲劭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飞、吴艺楠,被上诉人明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演员任程伟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0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洁、上诉人徐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石 煜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解学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 欣
书 记 员 刘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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