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鹏程、艾文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玉李淑黄雷
【审理法官】顾玉李淑黄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刁春良;殷子薇
【当事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刁春良殷子薇
【当事人-个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刁春良殷子薇
【代理律师/律所】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
演员任程伟【代理律师/律所】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燕玲
【代理律所】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
【被告】刁春良;殷子薇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05:01
艾鹏程、艾文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民终4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鹏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文思。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长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子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因与被上诉人刁春良、殷子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林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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