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鹏程、艾文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川04民终4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顾玉李淑黄雷 
【审理法官】顾玉李淑黄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刁春良;殷子薇 
【当事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刁春良殷子薇 
【当事人-个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刁春良殷子薇 
【代理律师/律所】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 
演员任程伟【代理律师/律所】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燕玲 
【代理律所】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 
【被告】刁春良;殷子薇 
本院观点】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0:05:01 
艾鹏程、艾文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民终4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鹏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文思。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长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子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因与被上诉人刁春良、殷子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艾鹏程、艾文思、董长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顾 玉
审 判 员 李淑
审 判 员 黄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军
书 记 员 林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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