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嘉怡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三公(海)行罚决字[2021]0134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三公(海)行罚决字[2021]013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60100 
【处罚日期】2021.10.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三门县 
【处罚对象】叶嘉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0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3日晚上,厉某到三门县海游街道舒星酒店8517房间入住,叶嘉怡作为前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厉某的身份信息,后被海游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当场发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叶嘉怡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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