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勤缘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祝冰鑫;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祝冰鑫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祝冰鑫
【当事人-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祝冰鑫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侵权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祝冰鑫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祝冰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1:19
祝冰鑫与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馨予黑历史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5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冰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冰鑫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祝冰鑫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缴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祝冰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勤缘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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