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珊与李海斌、向知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4
【案件字号】(2021)渝02民终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克梅李学文李斌
【审理法官】陈克梅李学文李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柯珊;向知礼;李海斌;黄美清
【当事人】柯珊向知礼李海斌黄美清
【当事人-个人】柯珊向知礼李海斌黄美清
【代理律师/律所】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陈宏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张瀚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陈宏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张瀚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海燕陈宏张瀚丹
【代理律所】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柯珊;黄美清
【被告】向知礼;李海斌
【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李海斌向向知礼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海斌对向知礼主张的欠款金额亦认可。
【权责关键词】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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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1 22:24:24
柯珊与李海斌、向知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民终3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燕,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知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海斌。
原审第三人:黄美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柯珊因与被上诉人向知礼、原审被告李海斌、原审第三人黄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柯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不由柯珊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76.8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的共同偿还责任;2.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不由柯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对李海斌向向知礼借款一事不知情,更未参与。在其与李海斌离婚前,李海斌所借之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系为做工程而借款。在其与李海斌离婚后,李海斌所借之款与其无关。虽向知礼向其名下的银行卡中转款,但该银行卡系李海斌持有并使用,故转入李海斌持有的其名下的银行卡中的钱亦与其无关。据此,一审法院不应认定李海斌个人所借之款为其与李海斌的共同债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因其离婚后未从李海斌处收回其银行卡,致李海斌个人所借之款被认定为其与李海斌的共同债务,其需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但其中33万元的借款已偿还34.8万元,故该33万元的债务应从76.8万元中剔除。且购买房屋的15万元首付款是李海斌为他另一小孩所支付的,系李海斌的个人债务,也应从76.8万元中剔除。另向知礼未提供证据李海斌2014年9月10日之前的借款系用于其与李海斌的共同生活等,亦应从76.8万元中剔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向知礼答辩称,从李海斌、柯珊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归于柯珊,柯珊离婚后仍将自己名下和弟弟柯滔的银行卡交由李海斌持有并使用,以及柯珊在录音中承认李海斌的工资卡由其持有并使用,结合聊天记录、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万州区疫情入
户排查表等,能够证实柯珊与李海斌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实质是借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目的。一审判决认定李海斌的案涉债务系李海斌与柯珊的共同债务正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李海斌述称,其与柯珊离婚后未再用过柯珊银行卡,柯滔的银行卡也退还柯滔;其与柯珊结婚前所生的小孩在其与柯珊离婚后仍随柯珊生活,故其将该小孩生活费15万元给了柯珊;位于利川苏马荡的房子虽离婚时协商给了柯珊,因该房产生的债务是在由柯珊承担;疫情期间,柯珊带孩子到其家躲避疫情,不能就此说其与柯珊仍是夫妻。综上,其向向知礼借款是事实,对借款金额也无异议,但柯珊确实不知其借钱一事,其与柯珊亦不存在以假离婚而逃避债务,一审判决认定其个人所借之款系其与柯珊的共同债务错误,柯珊对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诉称 向知礼的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李海斌、柯珊向其偿还借款91.8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借款还清时为止;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李海斌、柯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向知礼向李海斌的银行账户,以及向柯珊、柯珊弟弟
柯滔的银行账户转款如下:2014年4月15日、5月5日转款20万元、10万元,计30万元;2015年5月21日、6月16日、9月6日、10月14日、12月28日转款3万元、38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1万元,计112万元;2016年3月3日、10月17日转款25万元、6万元,计31万元;2017年1月25日、12月4日转款15万元、10万元,计25万元;2018年10月31日转款3万元;2019年11月7日、12月6日转款3万元和2万元,计5万元。以上从2014年至2019年的转款金额共计为206万元。
黄海冰离婚 庭审中,李海斌认可,其因承包工程多次向知礼借款,并认可向知礼转给柯珊、柯滔的款也为其所借,还认可其向向知礼的借款总额为206万元,向向知礼出具五张借条,金额为101万元。另,李海斌称,2017年1月25日向向知礼所借15万元实为黄美清所借,因当时黄美清其借款,而其无钱可借,便由其打电话给向知礼借款,约定利息2分,其为该款提供担保。故向知礼便将该15万元转入柯珊的银行账户。两年后,黄美清给向知礼之妻出具借条,并已支付向知礼利息3万元。但直至2020年6月,向知礼才到柯珊处领取黄美清出具的借条。向知礼对李海斌陈述的该15万元的借款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只和黄美清见过一次面,双方并不熟悉。而李海斌指使柯珊交付于其的借条不能确定是否为黄美清亲自书写,且李海斌不能证明该笔款已交付给黄美清。后李海斌同意直接偿还向知礼该笔借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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