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妍琼与陈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3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征 
【审理法官】王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妍琼;陈兵;凌芸 
【当事人】胡妍琼陈兵凌芸 
【当事人-个人】胡妍琼陈兵凌芸 
【代理律师/律所】郑思元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陈瑗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思元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陈瑗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思元陈瑗 
【代理律所】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妍琼 
【被告】陈兵;凌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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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43 
胡妍琼与陈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36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妍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瑗,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妍琼因与被上诉人陈兵、凌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8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妍琼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凌芸对陈兵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是指客观上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与本案《借据》中约定的“不能按时还款时”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按时还款时”是约定了如果不能在这个时间还款,保证人就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关于一般保证的要件。且《借据》中未明确凌芸应承担何种保证方式,系属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当援引《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凌芸对陈兵之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判决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兵未答辩。
     被上诉人凌芸未答辩。
     上诉人胡妍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兵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凌芸对陈兵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判决:一、陈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妍琼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陈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妍琼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陈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妍琼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四、陈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妍琼律师费8,000元;五、驳回胡妍琼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陈兵负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本案的保证责任,根据《借据》所载字义,凌芸提供的保证当属一般保证,并非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的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将该保证方式认定为一般保证,并无不当。胡妍琼主张凌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胡妍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沙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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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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