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星与李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甘12民终2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永德王彩霞张耀曦 
【审理法官】梁永德王彩霞张耀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海星;李亚丽 
【当事人】黄海星李亚丽 
【当事人-个人】黄海星李亚丽 
【代理律师/律所】王倩倩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苏苍虎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倩倩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苏苍虎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倩倩苏苍虎 
【代理律所】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 
黄海冰离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海星 
被告李亚丽 
【本院观点】本案在受理后,本院多次打电话通知被告来法庭领取应诉材料及进行调解,被告均拒不到庭,对此案件消极对待,通过通话录音也可知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信用卡部分的借条时,被告只嘴上承认借款存在,但拒绝写欠条,也拒绝偿还欠原告的钱,由此可见,被告已经已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偿还该笔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借贷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借贷合同纠纷。本案中,黄海星主张一审审判时50000元债务尚未到期。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黄海星对案件消极对待,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一审判决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当。黄海星主张信用卡消费金额系双方共同消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
果,黄海星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黄海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黄海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03: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曾在兰州上大学,后相识并成为恋人关系。2018年5月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要在西安市购房,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并于2019年7月9日给原告出具条据1张,内容载明:“黄海星由于和李亚丽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1日购买房子借用李亚丽5万元整,后由于两人关系破裂,为减少纠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承诺于2020年2月14日还清借款,欠款人黄海星,落款日期2019年7月9日"。另查明,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于2017年2月在兰州光大银行办理尾号为1732的信用卡1张,透支额度为10000元。2018年4月在邮政储蓄银行礼县支行办理尾号为5689的信用卡l张,透支额度为40000元,该卡第一次消费日期为4月7日,消费地点为西安市。同年4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礼县支行办理尾号为0676的信用卡l张,透支额度为10000元,该卡第一次消费日期为4月28曰,消费地点为西安市。2018年5月被告通过在兰州交通银行的朋友并利用原告身份信息办理尾号为5765的信用卡l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该卡第一次消费日期为5月28日,消费地点为陕西某娱乐公司。以上原告名下的四张信用卡自卡激活之日便由被告借用支配并循环使用,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结束恋人关系,原告一直向被告要自己的信用卡,被告一直拒不返还,直至2019年7月6曰凌晨原告通过建行手机银行xxxP将自己的信用卡锁住,被告于7月6日上午刷卡消费时被拒。随后,原告携朋友赴西安索要其四张信用卡,被告才于7月9日同意并将原告的四张信用卡全部归还原告本人。原告拿到卡后,第一时间拨打四大银行客服查询账户余额,光大银行信用卡10000元额度全部刷空,加上手续费尚欠10013元;邮政银行信用卡40000元额度全部刷空,因被告对该欠款进行了分期,加上分期手续费尚欠43435.63元;建设银行信用卡10000元额度,刷取2890元;交通银行额度30000元全部刷空,加上分期手续费,尚缉31109元。经统计,原告名下的四张信用卡被被告持有并消费,共计87447.63元。7月9日还卡之前,被告对四张信用卡刷取消费的款额分文未还,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发让还钱,被告拒不还钱,原告为了不影响自己的银行征信记录,无奈四处借钱,陆续偿还欠款。截止11月底,原告名下的建设银行2890元、光大银行
10013元的信用卡欠款原告本人已还清,邮政银行信用卡欠款原告已偿还19190元尚欠24245.63元未还,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原告已偿还24026.82元,尚欠7082.18元未还。嗣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是由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进行消费引起的纠纷。原、被告虽然曾系恋爱关系,但双方带在事实上的借贷合意,恋爱关系不能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借用刷取原告名下信用卡也不影响民间借贷的性质。被告借原告现金5万元及借用持有原告名下四张信用卡循环支配使用,共刷取原告建行信用卡2890元、光大银行信用卡10013元、邮政银行信用卡43435.63元、交通银行信用卡31109元,共计87447.63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据及原告提供的三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事实清楚。综上,信用卡透支消费其实质为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消费的原告名下的信用卡欠款中的84691.91元,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50000元现金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20年2月14日,现在尚未到期限,原告无权利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偿还此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后,本院多次打电话通知被告来法庭领取应诉材料及进行调解,被告均拒不到庭,对此案件消极对待,通过通话录音也可知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信用卡部分的借条时,被告只嘴上
承认借款存在,但拒绝写欠条,也拒绝偿还欠原告的钱,由此可见,被告已经已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偿还该笔款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交友不慎,对其名下的信用卡多达四张,疏忽大意,不妥善保管,长期借给被告并放任其透支消费,亦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星偿还原告李亚丽借款50000.00元:二、被告黄海星偿还原告李亚丽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北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消费欠款共计84691.9l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6.5元,由被告黄海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