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01 
【案件字号】(2022)辽14民终3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晓芳刘亚伟郭逸 
【审理法官】袁晓芳刘亚伟郭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冰;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当事人】李冰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冰 
【当事人-公司】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龙、刘子宇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黄海冰离婚【代理律师/律所】高龙、刘子宇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龙、刘子宇 
【代理律所】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冰 
【被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本院观点】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办发[2016]4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民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和2017年11月2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出台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物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2018年3月26日,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协议,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相关资产、物业服务业务、物业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润房。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办发[2016]45号文件《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民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和2017年11月2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出台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矿区物业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2018年3月26日,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协议,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相关资产、物业服务业务、物业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收后,将接收的资产评估入股与其他四家公司合资成立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发宝物业[2018]2号文件,成立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接管中国石油锦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和资产。宝石花物业公司按管后,对职工家属区物业实际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李冰作为业主按受服务后,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业主拖欠物业费必然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物业服务质量,进而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产生损害。李冰接受物业服务的事实存在,并享受到了电梯服务,应缴纳物业费、电梯费。如果李冰对宝石花物业公司的服务有异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与宝石花物业公司对抗。宝石花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
则,积极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良好的小区生活环境需要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来维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