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19
【字 号】临政办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各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临沂市城市规划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临沂2手车市场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或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或县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或其他相关县、经营期限为4年;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作出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审批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牌;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2万元;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未满2年,且行驶里程未满5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