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9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兴淼胡海涛李红梅
【审理法官】杜兴淼胡海涛李红梅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陆化;金叶;郑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陆化金叶郑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临沂2手车市场陆化金叶郑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倪善发
【代理律所】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被告】陆化;金叶;郑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强驾驶的违反规定鲁Q×××某某号牵引车在在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鲁Q×××某某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到现场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定,至于相关信息保险合同及事故认定书中均有记载。
【权责关键词】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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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强驾驶的违反规定鲁Q×××某某号牵引车在在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鲁Q×××某某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商业三者险。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郑强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合同及事故认定书判令由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称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向其公司报案,未能勘验事故现场,事故成因和事故真实性无法核实,及驾驶员和被保险人未提供驾驶证、车辆等相关信息,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到现场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认定,至于相关信息保险合同及事故认定书中均有记载。因此,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5:51:2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陆化、金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7民终2913号
(2020)苏07民终2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亓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骆公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化、金叶、郑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连云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苏0706民初3249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重新改判;二、本案上诉费某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向我司报案,2019年7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距离事故发生已经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我司未能勘验事故现场,事故成因和事故真实性无法核实,因此,对于被上诉人陆化造成的人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驾驶员和被保险人至今未提供车辆、车架号、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等信息,无法核实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为我司承保的标的车。因此,对于陆化造成的人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陆化辩称,事发一年多,报没报案是保险公司和郑强之间的事情,和其没有任何关系。
陆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陆化损失共计50015.24元;二、本案诉讼费某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18时5分许,金叶驾驶苏G×××某某号车沿振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西路与振华西路路口西侧向南左转弯时,该车与经过郑强驾驶违反规定停放的鲁Q×××某某/鲁Q×××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在非机动车道行使的陆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陆化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金叶负主要责任,郑强负次要责任,陆化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陆化被送至连云港北亚华山骨科医院,请求支持陆化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5日18时5分许,金叶驾驶苏G×××某某号车沿振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东路与振华西路路口西侧向南左转弯时,该车与经过郑强驾驶违反规定停放的鲁Q×××某某/鲁Q×××某某号重型半挂货车的在非机动车道行使的陆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陆化受伤,两车损坏。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叶负主要责任,郑强负次要责任,陆化无责任。陆化伤后至连云港北亚华山骨科医院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19725.24元。
2019年8月20日,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陆化交通事故致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需补偿后续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玖仟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2.陆化误工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的误工期限为30日,护理、营养期限均为15日。陆化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苏G×××某某车辆在紫金财险连云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紫金财险连云港支公司预付陆化医疗费1万元,金叶预付陆化医疗费1.4万元。鲁Q×××某某号牵引车在在大地财险临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鲁Q×××某某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商业三者险。陆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经紫金财险连云港支公司定损,损失价值1900元。事故发生后,陆化根据陆化提交的工资卡流水,其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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