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亦菲和林志颖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28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燕焦跃峰吕斌 
【审理法官】张燕焦跃峰吕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个人】陈松伟王增峰 
【当事人-公司】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代理律师/律所】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郁鹏 
【代理律所】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 
被告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一、二审中均否认与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专属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其余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一、二审中均
否认与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存在借贷关系。而从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2017年11月10日房东案外人李雪松与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签订《酒店租赁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将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的租金由180万元变更为200.7万元。2017年11月16日,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雪松、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签订《协议书》约定:李雪松将刚刚变更的200.7万元租金债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再由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向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分期偿还200.7万元。 
【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8元退还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二审案件受理费8259元,退还上诉人陈松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35: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0日,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与案外
人李雪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案外人李雪松将其坐落于洛阳市建业美茵湖高尔夫花园116、117、118号商铺出租给被告陈松伟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第一年租金为180万元。    2017年11月10日,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与案外人李雪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原《房屋租赁协议》第三条约定的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的租金由180万元变更为200.7万元。付款方式变更为: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应于2017年11月10日向案外人李雪松支付押金30万元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于每月20日前向案外人李雪松支付170700元总计支付1707000元。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剩余租金从押金折抵。    2017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及案外人李雪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案外人李雪松将其对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享有的200.7万元租金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0万元整。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应于2017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押金30万元,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170700元,总计支付1707000元,第一期金额应于2017年11月16日支付原告,剩余租金从押金折抵。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王增峰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同意将陈松伟与其的共同财产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若在承
诺期内离婚,仍在原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阿丽斑鱼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对被告陈松伟的应付款项提供担保,保证期限2年。    2017年11年20日,原告依约定将180万元转让价款转至案外人李雪松账户。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9月26日,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1601500元。    2019年1月原告曾就本案纠纷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由作出(2019)豫0311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变更及补充协议》、《协议书》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松伟、阿丽斑鱼公司未按约向原告付款,现原告要求其支付欠款405500元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因原告主张按24%利率计算违约金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王增峰出具《承诺函》,同意将其与陈松伟的共同财产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增峰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被告王增峰申请对原告提供的《承诺函》中王增峰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多次通知被告王增峰拒不到庭提供相关笔
迹样本,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阿丽斑鱼公司本就系本案债务人,不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关于被告陈松伟在庭审中提出本案属专属管辖问题,原告曾于2019年1月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该院以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经审查,本案属债权转让纠纷,并非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议签约地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另被告辩称协议签约地在洛阳市洛龙区,对此未提供证据,故对被告陈松伟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差旅费,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05500元;二、被告陈松伟、洛阳市阿丽斑鱼餐饮有限公司、王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违约金10549元(截止2019年1月3日),自2019年1月4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0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北京亿诚创客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系陈松伟与该公司在洛阳办事处的合伙人联系租金分期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