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凡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7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凡 
【当事人】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凡 
【当事人-个人】陈志凡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志凡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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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03:55 
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凡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67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八卦岭工业区某某5002铺。
     法定代表人:郑宜靓,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9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又一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飞
审判员 袁劲秋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洪璐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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