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吕树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8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文杰吕先锾李欢 
【审理法官】杨文杰吕先锾李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吕树林;柏小勤;吕某2;吕某1 
【当事人】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吕树林柏小勤吕某2吕某1 
【当事人-个人】吕树林柏小勤吕某2吕某1 
刘亦菲和林志颖【当事人-公司】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韩潞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韩潞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海舰韩潞 
【代理律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 
【被告】吕树林;柏小勤 
【本院观点】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李影影与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有生效的行政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李影影与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有生效的行政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李影影非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与李影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仲裁主体是否合法以及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与李影
影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母女关系、母子关系、母女关系,有结婚证、户口本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同时,吕树林提交的仲裁申请虽然仅有吕树林的签名,但柏小勤已将处理因李影影死亡的相关事宜委托给吕树林代为处理,吕树林有权代表柏小勤行使相应的权利。吕某1、吕某2系未成年人,吕树林作为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有权代理二人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故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仲裁主体不合法以及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四人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是否还应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问题。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的规定,对于侵权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我国法律允许获得不同的赔偿。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区别,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的是侵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作出的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不应向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及
法律规定的标准认定的各项赔偿标准及数额正确。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有误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1:00: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于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在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上班。吕树林与李影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吕某1、吕某2。柏小勤系李影影的母亲。2019年3月19日7时许,朱丽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新蔡县月亮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新蔡县吧得食品公司门口右转弯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李影影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影影死亡。新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9)60号裁决书,确认李影影生前与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
019年10月16日作出新人社工伤认字(2019)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影影因工死亡。2020年3月17日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人社工伤认字(2019)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申请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豫1729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申请,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豫17行终1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向新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支付李影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新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0049号裁决书,裁决:一、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吕树林等四人亲属死者李影影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251元/年×20倍=785020元;二、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吕树林等四人亲属死者李影影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4285元×6月=25548元;三、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吕某2供养亲属抚恤金2646.2元/月×30%×114月=90504.6元。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吕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2646.2元/月×30%×150月=119085元。一至三项裁决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零贰
万壹佰伍拾柒元陆角(¥1020157.6),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不承担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项。李影影在工作期间,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未给李影影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2018年新蔡县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新蔡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5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系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的员工,李影影因工死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李影影生前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四被告主张的死者李影影因工死亡待遇应由原告支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李影影于2019年3月19日发生工亡事故,故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要求支付死者李影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于法有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应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39251元为基数计算。丧葬补助金应以2018年度新蔡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4258元为基数计算。关于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李影影的长女吕某22010年9月8日出生,长子吕某12013年8月29日出生,李影影于2019年3月19日发生死亡事故时,其女儿吕某2及儿子吕某1未满18周岁,
因此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应按李影影本人工资30%的比例发给其女儿吕某2及儿子吕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关于吕某2、吕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数额,因死者李影影生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以其生前实际月工资数额为基数依法计算吕某2、吕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因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主张李影影生前月工资为2646.2元,而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主张每月工资数额不固定,大概为两千多元,根据吕树林提供的李影影的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2月份工资为2440.40元、3月份工资为1882.80元+400元、4月份工资为2492.65元、5月份工资为2042.47元、6月份工资为2387.48元、7月份工资为2612.7元、8月份工资为2783.56元、9月份工资为2973.97元、10月份工资为2621.19元、11月份工资为2697.57元、12月份工资为2879.75元,2019年1月份工资为2858.80元、2月份工资为1429.40元+1547.79元、3月份工资为550元+1877.2元。上述14个月的工资合计为36477.73元,平均每月工资为2605.55元。故应以死者李影影生前月工资2605.55元为基数计算吕某2、吕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吕某22010年9月8日出生,吕某12013年8月29日出生,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4月19日起每月支付吕某2供养抚恤金至2028年9月8日共计114个月,即89110.38元(2605.55×30%×114个月),支付吕某1自2019年4月19日起每月供养抚恤金至2031年8月29日共计149个月,即116468.09元(2605.55×30%×149个月)。
关于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李影影的亲属即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已经得到被侵权人的赔偿,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要求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39251元/年×20倍)。二、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树林、柏小勤、吕某1、吕某2的亲属李影影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25548元(4258元×6个月)。三、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某2供养亲属抚恤金89109.81元(2605.55元/月×30%×114个月)。四、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某1供养亲属抚恤金116468.09元(2605.55元/月×30%×149个月)。如果未按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华丝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