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月平、朱涛与姬爱荣、姬雅楠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0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蒋瑜 
【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蒋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月平;朱涛;姬爱荣 
【当事人】朱月平朱涛姬爱荣 
【当事人-个人】朱月平朱涛姬爱荣 
【代理律师/律所】杨雪宁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雪宁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雪宁徐利华 
【代理律所】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月平;朱涛 
【被告】姬爱荣 
【本院观点】姬爱荣、姬雅楠以及朱月平、朱涛作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过渡费及商业房补贴,该费用按照人头发放,均发放至朱月平账户。 
【权责关键词】代理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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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27 
朱月平、朱涛与姬爱荣、姬雅楠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13074号
     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30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月平,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涛,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吉雪萍女儿照片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宁,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爱荣,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雅楠,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爱荣,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姬雅楠之母。
     上诉人朱月平、朱涛因与被上诉人姬爱荣、姬雅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月平、朱涛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宁,被上诉人姬爱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华,被上诉人姬雅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爱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月平、朱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姬爱荣、姬雅楠一
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姬爱荣、姬雅楠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姬爱荣、姬雅楠主张的过渡费16.7万元,该笔费用由姬爱荣持有。(2018)陕0113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事实,姬爱荣持有的安置款141万元,当中包含16.7万元过渡费,(2019)陕01民终1005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明确上述事实。商业房补贴2013年至2017年3月是由姬爱荣转账持有,2018年至2019年的补贴姬爱荣自行领取,流水账目清晰明确。(2018)陕0113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2019)陕01民终10054号民事判决就家庭析产已处理终结,姬爱荣合计占有家庭拆迁安置款及土地补偿金200万元,终审判决其仅返还40余万元(目前处于执行阶段),160万元被其占有隐藏。姬爱荣重复主张家庭析产诉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事实,显系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令人难以信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证裁决。
     姬爱荣辩称,关于过渡费,其一审起诉的是过渡期间的过渡费,不是朱月平、朱涛认为的在拆迁时发放的过渡费,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商业房补贴一审法院查明准确无误,其服从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姬雅楠答辩意见同姬爱荣的答辩意见。
     姬爱荣、姬雅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拆迁过渡费33.4万元当中的16.7万元归姬爱荣、姬雅楠所有,由朱月平、朱涛返还上述款项;2、判令开发商2013-2018年门面房补贴9万元当中的4.5万元归姬爱荣、姬雅楠所有,由朱月平、朱涛返还上述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朱月平、朱涛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姬爱荣与朱月平原系再婚夫妻,××××年××月××日登记结婚。姬雅楠系姬爱荣与前夫所生,朱涛系朱月平与前妻所生,姬爱荣与朱月平婚后与姬雅楠、朱涛一起生活,四人共同生活在西安市雁塔区。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姬爱荣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朱月平离婚,2017年3月22日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朱月平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陕01民终67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丁家桥大堡子村拆迁,2011年1月20日,朱月平(被拆迁人,乙方)与西安高新区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人,甲方)签订《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约定该户家庭人口有户主刘玉珍(迁出)、朱月平、姬爱荣、姬雅楠、朱涛,该户分得拆迁安置房四套,其中115㎡一套、95㎡一套、65㎡两套,经营用房60㎡,过渡方式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同时关于其他拆迁事项进行了约定。姬爱荣、姬雅楠曾以分家析产为由将朱月平、朱涛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丁家桥社区
的五套住宅用房、车库、经营用房,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7)陕0113民初8429号民事判决,朱月平、朱涛在上述案件中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42万元、征地补偿款88万元、宝马车辆变卖款28万元、陕西信合贷款20万元、借款60万元,但因未交诉讼费,故在上述案件中未予处理。朱月平、朱涛后将姬爱荣、姬雅楠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42万元中71万元归其所有、征地补偿款88万元中44万元归其所有、宝马车辆变卖款28万元中14万元归其所有、陕西信合贷款20万元由姬爱荣、姬雅楠承担。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姬爱荣、姬雅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月平、朱涛支付拆迁补偿款264533元、征地补偿款2100元、卖车款90000元,合计356633元;二、驳回朱月平、朱涛其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朱月平、朱涛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陕01民终1005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9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姬爱荣、姬雅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月平、朱涛支付拆迁补偿款264533元、征地补偿款67100元、卖车款90000元,合计421633元。现姬爱荣、姬雅楠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过渡费及商业房补贴,并要求朱月平、朱涛返还。同时查明,该户拆迁
过渡期间发放过渡费287319元,过渡费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由拆迁办发放,共计发放186326元,另一部分是开发商陕西威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从交通银行以工资名义发放的100993元,共计发放过渡费287319元,均发放至朱月平账户。该户2013年6月至2019年12月发放商业房补贴87000元,商业房补贴系半年发放一次,2013年6月至2018年上半年的商业房补贴73500元发放至朱月平账户,在姬爱荣与朱月平离婚后,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至2019年12月的门面房补贴13500元发放给了姬爱荣、姬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