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 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 月 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 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珏、马 斌、韩叶祥、蒋 瞻、徐迎春、凌 虹、马晓东、孟 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5
第一节 建设规模………………………………………………………… 5
第二节 园舍构成………………………………………………………… 5
第三章 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 7
第四章 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10
第五章 园舍建筑标准………………………………………………………… 13
附录一 术语……………………………………………………………… 19
附录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0
附件 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幼儿园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城镇幼儿园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五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幼儿和保教人员安全,幼儿园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第六条 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和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必须满足各项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七条 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和园舍建筑面积指标、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宜根据服务范围的生源情况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二节 园舍构成
第十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兴趣活动室。
第十二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及观察室、晨检兼接送室、教师值班室(可兼作单身教工宿舍)、配电间、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
第十三条 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教职工餐厅、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地窖等用
房,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等用地,未包括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胡夏的资料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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